宜宾市民政局、宜宾市卫生局、宜宾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遗体管理的通告
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卫生局 宜宾市公安局
关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遗体管理的通告
宜民政〔2013〕347号
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》和四川省民政厅、公安厅、卫生厅等10厅、局《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川民发〔2012〕101号),现就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遗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各类医疗机构治疗无效死亡的遗体和因交通事故、刑事案件、突发事件、自然灾害等死亡的遗体,均须就地就近火化,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二、在医疗机构死亡的遗体,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当地殡葬服务机构(殡仪馆、火葬场)接运;因交通事故、刑事案件、突发事件、自然灾害等死亡的遗体,经技术鉴定后,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接运。医疗机构、办案单位要与殡葬服务机构严格办理遗体移交手续。
三、因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和腐烂变质遗体,医疗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,尽快火化。
四、火化区公民在家中死亡,死者亲属应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,严禁将遗体土葬。
五、严禁殡葬服务机构将火化区死亡的遗体交任何单位和个人土葬。
六、市内跨区县接运遗体,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使用殡葬专用车辆接运;市外到我市接运遗体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使用殡葬专用车辆接运,接运人员须持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介绍信,到运出地民政部门办理遗体接运手续。
七、遗体的运送、防腐、整容、冷藏及火化应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。
八、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市民政局、市卫生局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。围攻、辱骂、殴打执法人员等妨碍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、本通告由宜宾市民政局、宜宾市卫生局、宜宾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。
十、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宜宾市民政局、宜宾市卫生局、宜宾市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十一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卫生局 宜宾市公安局
2013年 11月1日